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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7-01-25 点击次数:


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各方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云南是森林资源大省,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但生态十分脆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云南作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同时云南又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敏感的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很重,一定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坚决保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是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明确要求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木材流通秩序。目前,我省在木材运输凭证管理、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实施处罚、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等方面都作出了成绩,取得了经验。但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省林业厅2005年12月制定的《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约束力不够,难以满足木材运输管理的需要;二是仍有不法分子偷砍盗伐林木、走私野生珍贵树木、强行冲卡、逃避检查;三是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由于我省多数地区是山区,一些偏远山区的群众到县城办证路途遥远,极为不便;四是木材运输车辆借道高速公路或者绕过检查站逃避检查,固定检查已不能满足对木材运输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同时,需要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补充,并将我省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上升为规章。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对木材运输管理进行了地方立法。因此,制定《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需办证运输木材的种类

  为了保障林产业的快速发展,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对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不定期进行调整。为了方便群众知晓哪一类木材需要办理运输证,《规定》规定了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范围,同时规定木材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二)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应当形成政府加强领导,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为此,《规定》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海关、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经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

  (三)关于木材检查的方式

  为了解决木材运输车辆借道高速公路或者绕过检查站逃避检查,固定检查已不能满足对木材运输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借鉴江西、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的做法,结合我省现阶段开展的流动稽查管理的有效经验,《规定》明确了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关于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问题

  为了解决偏远山区的群众办证难的问题,《规定》规定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中,乡镇林业站应当予以协助。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对管理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作者: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栏目编辑:王瑞 | 栏目审核: 乐戎